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033号
张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路加栋与被告张媛媛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在微信朋友圈有关原告路加栋的相关内容;二、被告张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路加栋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为双方此前认可的内容,道歉时间不低于10日;三、被告张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路加栋2000元;四、驳回原告路加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媛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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