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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破5号

 

本院根据重庆江顺高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19日裁定受理了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9日指定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京师律师楼;邮政编码:21003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纯15952088679、黄结132607137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与本公告发布之日5日内向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进行交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4年3150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召开南京祥聚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3楼。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