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5号

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18992.3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6196.06元、罚息533.2元,复利200.09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9日,此后罚息按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复利按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一二十六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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