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71号
孙道进:
本院受理原告汤嫚与被告孙道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道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汤嫚支付货款15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96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日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孙道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