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49号
杨陈陈:
本院受理原告金啟明诉被告杨陈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及结案提示函,判决如下:被告杨陈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啟明劳务报酬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陈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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