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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诉被告吕天豹、王宝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390号

吕天豹、王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诉被告吕天豹、王宝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4789元及利息5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