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390号
吕天豹、王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菩提自在图文店诉被告吕天豹、王宝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4789元及利息5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