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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破33号

 

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吴宝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苏0111破3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经本院决定,定于2024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召开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