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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范宁诉被告汪前山、汪忠义、第三人王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356

汪前山、汪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范宁诉你、第三人王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3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范宁与被告汪前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二、被告汪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宁购房款45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360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装修款61000元;

三、原告范宁对被告汪忠义所有的南京市浦口区金穗路31号3幢一单元801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汪前山、汪忠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月二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