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356号
汪前山、汪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范宁诉你、第三人王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3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范宁与被告汪前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二、被告汪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宁购房款45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360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装修款61000元;
三、原告范宁对被告汪忠义所有的南京市浦口区金穗路31号3幢一单元801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汪前山、汪忠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