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34号
李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484.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84.1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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