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51号
王宗冬:
本院受理原告沈飞标与被告王宗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宗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飞标劳务费8632元及利息(以8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王宗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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