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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杜陈如诉被告戴雪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155

戴雪蓉

原告杜陈如与被告戴雪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155民事判决书被告戴雪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陈如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2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2元,由被告戴雪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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