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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才琴、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986

徐才琴、丁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才琴、丁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86民事判决书结案提示函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才琴、丁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7033元及违约金(以7033元为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及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才琴、丁春共同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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