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68号
傅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傅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76447.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644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721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傅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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