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62号
陆军、钟同彩、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康正清诉被告陆军、钟同彩、杨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提示函,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同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正清9903.46元;二、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正清9903.46元;三、被告杨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正清9903.46元;四、驳回原告康正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康正清负担350元,由被告钟同彩、陆军、杨文刚各自负担34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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