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48号
何国财:
本院受理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国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国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41.95元、公摊水电费1450.44元及违约金(以6041.9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国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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