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坡璃有限公司、姜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954

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坡璃有限公司、姜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坡璃有限公司、姜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27093.36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5000元;3、 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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