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40号
卞传英、黄伟、林涵: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双闽物流有限公司、李勤、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54362.08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南京双闽物流有限公司、李勤、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对被告江苏瀚博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