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04号
袁志强: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对原告张淼与被告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苏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的“(2023)苏0111民初4181号”补正为“(2023)苏0111民初5004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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