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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淼诉被告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004

袁志强

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对原告张淼与被告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苏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1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的“(2023)苏0111民初4181号”补正为“(2023)苏0111民初5004号”。

十二月十四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