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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华、耿启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670

夏华、耿启衡:

本院受理原告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华、耿启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041894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钢管扣件损失9285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桥林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