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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557

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李海楠、张素勤、南京明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557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海楠、张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33367.16元并支付利息7181.11元、罚息462.3元、复利177.75元(截至2023年5月22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李海楠、张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17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登记在李海楠、张素勤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淼路89号01幢1123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044元,由被告李海楠、张素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月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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