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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赵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401号

赵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与被告赵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截止至2023年7月28日的利息、罚息6016.22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赵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40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2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12172元,由被告赵菲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