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31号
向小红:
本院对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小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费12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机械费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向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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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