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04号
张洪顺: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洪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901.7元;
二、被告张洪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901.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洪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