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364号
王绍俊:
本院对原告刘超与被告王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绍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超偿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350元,合计8135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3年7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计以不超过60000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