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64号
南京山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德斌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南京山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车有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德斌525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德斌52560元;三、驳回原告周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周德斌负担1076元,被告山泉公司负担7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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