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368号
焦德祥:
本院对原告陶友珍、刘珏与被告焦德祥,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36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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