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69号
严宇舜: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宇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合计14000元,代偿利息合计351.45元共合计14351.45元,第一笔代偿本金4000元代偿利息100.41元合计4100.41元;第二笔代偿本金10000元代偿利息25L04元合计10251.0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4624元,第一笔逾期利息1312元,(逾期利息以代偿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 ,4倍LPR计算,自逾期之日2021年5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第二笔逾期利息3312元,逾期利息以代偿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 ,4倍LPR计算,自逾期之日2021年5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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