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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发山诉被告吴子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791

吴子恩:

本院受理原告童发山被告吴子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79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子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发山苗木款17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童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吴子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