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89号
郑仁松:
本院受理原告成正葵诉被告郑仁松、成正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仁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正葵代偿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成正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成正葵负担407元,被告郑仁松负担6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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