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73号
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之昊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6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36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