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945号
杨泽礼、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闫召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杨泽礼、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7470.75元(其中车损3230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2000元、停运损失:40170.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