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10号
张家龙: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家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26740.87元、保费512.06元,合计27252.93元;二、被告张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74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张家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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