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兴发诉被告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026

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原告王兴发与被告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402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兴发37878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兴发4623.82元;三、驳回原告王兴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鉴定费1014.44元,合计1456.44元,由被告张其明、江苏久辉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