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49号
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卞传英、黄伟、林涵: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铭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瀚博物流有限公司、黄永林、卞传英、黄伟、林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909.42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7月31日止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7173.27元;自2023年8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499909.42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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