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59号之一
罗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49800元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务工费、交通费等30000元,共计79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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