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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俊亮诉被告曾伏国、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933

曾伏国、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亮被告曾伏国、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9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亮租赁款3600元;

二、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俊亮租赁款5600元;

三、驳回原告李俊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伏国负担20元,被告张建负担3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