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007号
肖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白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9510元(含路费);2.判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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