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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立鑫诉被告严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235号

严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鑫诉被告严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3757.56元及利息3080.59元(以27375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6%计算利息,自2023年5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4日;自2023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00元(以275000元为基数,按照0.1%/天计算,自2023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4日;自2023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5587.0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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