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168号
毛圣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毛圣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毛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2023年4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2562.67元、利息15919.8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02.91元,共计99885.4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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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