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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朱士芹诉被告吴爱民、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336

吴爱民、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朱士芹诉被告吴爱民、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病案材料复印费、鉴定费合计损失354681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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