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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仕云诉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196

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仕云诉被告李杰、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运输费891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82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以89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曰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为11279.35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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