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40号
上海信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缘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不当冻结银行账户损失10687.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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