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754号
李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汪瑞辰诉被告李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瑞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瑞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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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