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378号
高举成、杨绘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高举成、杨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89877.45元及截至2023年5月26日的罚息2653.52元、并自2023年5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保全费1343元,合计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举成、杨绘芳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