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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钰、张礼卫、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503

张钰、张礼卫、陈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81821.15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 年4 月12 日的利息10375.42 元;自2023 年4 月1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41000 元;三、被告张礼卫、陈爱琴对被告张钰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礼卫、陈爱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张钰追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台南路10 号04 幢2 单元504 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2 元,保全费4920 元,合计17052 元,由被告张钰负担,被告张礼卫、陈爱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礼卫、陈爱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张钰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七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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