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211号
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恩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祥臻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恩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6328.00元及利息暂定为3541.12元(以12632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为3541.12元);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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