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315号
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
本院受理原告钱广斌诉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广斌3414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4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朱永对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钱广斌负担108元,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负担60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