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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均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飞、南通祥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985号

彭飞、南通祥磊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均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飞、南通祥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