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36号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诉被告张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用4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402.12元(以49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402.1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