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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279号

张晨霄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晨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晨霄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